第九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课题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十条 横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实验室改装费:是指直接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实验室改装费用。
(五)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六)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七)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八)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九)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车辆维持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使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维修费、保险费、年检费等。驾驶员培训费、交通罚款、交通事故的赔款及因私用车的各项费用不得报销。
(十一)专家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十二)合作与协作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用于合作单位承担项目任务的经费或协作单位承担项目部分、单一研究试验工作的经费。
(十三)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四)特支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按标准支付的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特支费凭票据实报销。
(十五)间接费用:包括科研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具体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十六)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费的使用要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科研经费不得开支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用于捐款、赞助、投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不得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如有违反,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加强科研经费大额支出、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会议费、合作及协作经费等费用的管理。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借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违规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 加强对项目(课题)形成的国有资产采购与管理。凡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若项目(课题)有特殊规定或约定的,按规定或约定执行,按要求到科研院、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报销。